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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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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书

苏州计划生育证明
苏州计划生育证明及材料
苏府人口计生〕17号
关于流动人口在苏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办法
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12年9号令),现就流动人口在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作以下规定:
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苏居住不满半年);
(三)《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网上下载)。
二、办理流程
(一)持所需材料到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办理;
(二)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要通过电话、传真、上传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等方式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30日内不回复的,再酌情处理);
(三)对情况清楚的,社区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表》及《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报街道计生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提出异议的,由街道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
(四)街道计生办接到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在其《管理服务卡》服务记录栏里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里加注“已验证,属初育”,盖街道计生办章;申请材料全部退还社区;由社区通知当事人。
(五)对于参保的流动人口,社区在为其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时,可直接送街道为其《管理服务卡》服务记录栏里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里加注“已验证,属初育”,盖街道计生办章。
三、信息录入、通报及材料保存
(一)社区应在流动育龄妇女档案中做好登记,并录入《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平台》,实施跟踪管理。育龄妇女生育后,在其《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做好记录;
(二)社区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通报户籍地;
(三)社区负责《申请表》的保存。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申请表
附件二:不予受理通知书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
我们夫妻俩为非苏州户籍的初婚初育对象,现申请在苏州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社保个人编号(参保职工填写) 户籍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
丈夫
妻子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邮编、电话
结婚证号码
女方婚育证明号码 非户籍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卡号码
申领人提供的材料(在英文字母上打√) ① 身份证:A、女方、B、男方; ⑥生育保险联系单:A
② 户口簿:A、女方、B、男方; ⑦职工婚育证明:A、女方、B、男方;
③ 结婚证:A、女方、B、男方; ⑧其他:A
④ 婚育证明:A、女方、B、男方;
⑤非户籍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卡:A
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计生办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2、此表由社区留存。
附件二:
不予受理通知书
夫妇 :
经审核,你们不符合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的条件(1、不符合生育政策;2、材料不齐全,3、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4、其他: ),故对你们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如有异议,可向所在街道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
街道计生办: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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