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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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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围绕“农村低保兜底一批”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2015关于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区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全区贫困人口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兜底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保原则。要严格按照现行农村低保政策要求开展“兜底”工作,切实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确保“精准兜底”。

(二)坚持分类重点保障的原则。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及时纳入农村低保及范围的贫困对象,坚持采取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进出有序、补差适时调整,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保障标准及认定条件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发挥低保兜底作用的通知》(渝民发〔2015〕76号)要求,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由原来的215元/人·月提高到230元/人·月。扶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工作执行标准为230元/人·月。

扶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兜底,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二)丧失劳动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家庭;

(三)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四、申报程序

扶贫对象农村低保兜底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规定,在扶贫攻坚工作期间,实行按月集中办理审批。

(一)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辖区内现有建档立卡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核实贫困家庭人口、劳动力、收入等基本情况,提出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初步名单。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及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少于9人)对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初步名单进行集体评议筛查,现场确定拟纳入农村低保兜底的扶贫对象名单。

(三)将评议筛查后的名单在镇乡(街道)及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区民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审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保障。

  五、资金发放

纳入农村低保的扶贫对象的低保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按月打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各镇乡(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农村低保兜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核拨工作;区扶贫办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各镇乡、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扶贫对象中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得遗漏,确保应保尽保。

三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审批,切实把握好调查、集体评议审核、公示、会审等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四要严格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要强化对镇乡(街道)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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