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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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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意味着每个市场主体的头上都悬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必须增强守法自觉性;同时也意味着执法人员只能阳光行政。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6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欢迎阅读借鉴!

2016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2016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1】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对我局监管的事项进行执法检查,切实解决可能存在的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明确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县第一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结合第一批的实施效果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到我局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不断提高随机检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二、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抽查频次原则上不低于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企业,可适当加大检查力度。

  三、组建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为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以来已审批的全部管理服务对象,每个事项分设1个主体名录库。市场名录库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建设管理,管理股负责提供市场名录,并根据审批情况定期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目录,由管理股于2016年6月2日前报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市场主体名录库信息应准确完备,包括主体名称、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批设时间、有效期限期限、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审批要素动态变更信息等要素。(责任部门: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管理股负责。完成期限:2016年6月2日)

  四、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局机关及环境监察大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建,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责任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完成期限:2016年6月2日)

  五、工作安排

(一)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4月底前,由相关股室提出抽查需求,经环境监察大队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统一公布实施。业务股室也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抽查需求,经环境监察大队初审报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发起股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管理股启动“双随机”抽查。相关股室可探索制定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环保执法效能。

(二)实施“双随机”检查。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的市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人数的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由局纪检组长现场监督抽取过程。发起股室由股室负责人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发起股室应形成检查报告,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三)检查结果运用。发起股室要会同职能股室对检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职能股室要加强评估总结,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堵塞漏洞。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各有关股室要引起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调查研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相关程序,都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结束后,发起股室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局办公室,规范保存相关文档。

(三)加强监管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同时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检查结果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2016年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253号),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特建立本厅“双随机”(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机制,在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基础上,采用 “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我厅批设的市场主体进行执法检查,避免执法扰民、任性执法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双随机”抽查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厅第一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共5项,见附件1)。待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实施效果和工作实际,逐步将随机抽查事项范围扩到我厅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的比重。

  二、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

市场主体名录库为5个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以来已批设的全部管理服务对象(每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含主体名称、许可证名称和编号、工商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批设时间、有效期限、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审批要素动态变更信息等构成要素,示例详见附件2),每个事项分别建设1个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厅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建设、管理,并根据审批情况定期更新。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之前的市场主体名录,由有关业务主管处室于3月18日前报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汇总。

完成期限:2016年3月23日。责任部门:厅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人力资源开发处、职业能力建设处配合。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原则上由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工作人员构成,所有随机抽查事项共用1个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建,并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成后交由厅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使用。

完成期限:2016年3月23日。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由业务处室、综合处室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政策法规处汇总、厅领导审定后,统一公布实施。业务处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政策法规处初审,并报厅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二)“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发起处室根据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含抽查项目、实施时间、抽查目的、执法人员数量、执法检查方式、保密要求以及检查结果运用等),会同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启动“双随机”抽查。

(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 “摇号”等,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抽取过程,参照《厅业务评审专家库建设办法(试行)》,由厅机关党办派员现场监督。

(四)开展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指派一名处级干部为执法检查组组长,带领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工作方案,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五)结果运用及工作总结。检查结束后,“双随机”抽查发起处室应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并会同职能处室对抽查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及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处理。职能处室要加强评估总结,针对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建章立制,举一反三,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五“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为不低于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双随机”抽查是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项重大部署,请各有关处室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研究,切实把“双随机”抽查落到实处。

(二)规范程序,全程留痕。要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任性执法、执法扰民。“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抽查结束后,发起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整理交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由厅行政审批办(行政服务中心)做好归档工作。

(三)加强监管,落实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及时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双随机”抽查工作,推动系统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机制。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要及时总结“双随机”抽查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现场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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